男子夜钓超时不离场,凌晨4点独自下水后溺亡,法院:自担责任

时间:2023-08-22 05:56:02       来源:极目新闻

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责任纠纷案件。

据了解,2022年7月6日20点,蒲某和郭某下班后到南朗一鱼塘钓鱼。鱼塘看管员明确告知只能钓到24点,随后收取二人钓鱼费。快到时间时,看管员催促二人离开,但二人拒不离场,继续钓到7日凌晨。


【资料图】

凌晨3点,郭某感到困乏,先行到车上休息,蒲某独自一人在鱼塘内继续钓鱼。凌晨4点,郭某被鱼塘一声巨响惊醒,起身查看情况但并未见蒲某,只见其裤子和鞋子遗留在钓鱼位置,鱼竿则断掉浮在鱼塘水面上,寻找无果后报警处理。警方在鱼塘中发现蒲某尸体,打捞后,发现蒲某身上只穿着内裤。经查,其死亡原因为溺水死亡。

蒲某家属以鱼塘所属地村委会未尽到管理责任、未履行保障义务,鱼塘经营者未尽到保障垂钓者生命安全的义务为由,将村委会、鱼塘经营者李某、王某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费用约72万。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本案中,李某、王某作为案涉鱼塘的经营者,虽负有保障顾客在钓鱼期间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经营期间及其对鱼塘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

案涉鱼塘虽经营收费,但结合公安机关所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据及法院已查明的事实能够推断出:

鱼塘经营者仅收取至当日24时的钓鱼费用,蒲某到点后仍拒不离场钓鱼到凌晨4点,且自行脱去衣服鞋子、自行下水而导致溺亡。

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前往该鱼塘钓鱼,该鱼塘基本位于亲水区域且位置偏僻,蒲某应当了解野外垂钓现场环境并清楚明确夜间垂钓具有的高度危险性,不能仅因鱼塘经营者李某、王某没有在案涉鱼塘安装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而苛责其承担相应责任。

在蒲某自行下水的情况下,蒲某的溺亡与鱼塘经营者及村委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方不存在违反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相关规定。原告主张各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蒲某不幸溺亡,令人痛惜,但其死亡结果与鱼塘经营者和村委会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如果苛责鱼塘经营者及村委会承担相关责任,无异于无限加重经营者经营负担,而变相鼓励超时消费的同时要求经营者提供超出原本经营范围、经营能力和经营成本收益的超常规服务和超出日常生活经验所理解的责任后果,甚至变相鼓励经营管理者对自陷风险行为承担相关责任,显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律规定相悖。

司法裁判结果具有很强的价值引领导向和行为规范意义,应当明确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本案明确不遵守经营场所管理秩序,引发自身损害者,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回归本源,捍卫公平正义。

(来源: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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